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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三湘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小文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3100325257576M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勐焕街道财富中心11-9#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芒处罚〔2026〕55号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0日从浏阳市中州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购进了抽检批次的三分钟组合烟花(规格型号:7管/个*24个/件),购进数量为25件,购进的价格为每件156元,购进总金额3900元,2025年12月17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工作人员到该公司开展监督抽查,该检验检测机构向德宏州三湘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以62.4元价格向该公司购买了8个三分钟组合烟花用于送检,并封存8个三分钟组合烟花用于备样,2026年1月20日经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该批三分钟组合烟花“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销售包装、标志合格,依据《2025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除抽样检测的8个三分钟组合烟花及备样的8个三分钟组合烟花外,该批不合格的三分钟组合烟花24件零8个已销售完,销售价格为每件187.2元(单价为7.8/个),销售金额为4555.2元,外加已付款的抽样8个三分钟组合烟花金额62.4元,该批已销售的不合格极光烟花总销售金额4617.6元,该批不合格极光烟花货值金额共计4617.6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销售金额是4617.6元,销售不合格的烧结普通砖的违法所得769.6元。 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有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本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3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从轻处罚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以及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批次的三分钟组合烟花8个(7管/个*24个/件) 2.没收违法所得柒佰陆拾玖元陆角(769.6元) 3.罚款:人民币肆千陆百壹拾柒元陆角(468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以及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批次的三分钟组合烟花8个(7管/个*24个/件) 2.没收违法所得柒佰陆拾玖元陆角(769.6元) 3.罚款:人民币4680元(肆仟陆佰捌拾元),上缴国库.
4680.00元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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