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南有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3096054221U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3号西京国际电气中心A座七层710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29
2024-04-07
(2024)陕0423民初793号
承揽合同纠纷
陕西东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2-05
2024-02-04
(2024)陕1024执62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陕西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程**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10-26
2023-09-20
(2023)陕1024民初1329号
追偿权纠纷
陕西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7050.9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5﹞215号
天和人家项目和新平小区项目挂靠你单位并以你单位的名义开发销售,二建司中标你单位天和人家项目后分包给了李桂彪、尚德伟进行施工,二建司中标你单位新平小区项目后分包给了王汉兵、梁晓、郭占亮、鲁加方进行施工。按照业务流程,上述6人分包了二建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应向二建司开具建筑工程服务发票,二建司再向你单位开具建筑工程服务发票。前期二建司已按正确业务流程给你单位(天和人家项目和新平小区项目)开具了部分建筑业统一发票。 (一)你单位天和人家项目要求李桂彪和尚德伟给你单位代开了货物名称为“材料”、“工人工资”和“机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李桂彪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1份,金额29702970.30元,税额297029.70元,价税合计金额30000000元。其中代开货物名称为“材料”的发票21份,金额20584158.42元,税额205841.58元,价税合计20790000元;代开货物名称为“机械”的发票4份,金额3237623.76元,税额32376.24元,价税合计3270000元;代开货物名称为“人工工资”的发票6份,金额5881188.12元,税额58811.88元,价税合计5940000元。尚德伟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金额28712871.29元,税额287128.71元,价税合计金额29000000元
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73,841.27元(其中:增值税涉税罚款198,753.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涉税罚款6,956.37元、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罚款48,260.16元、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罚款19,871.44)。
273841.27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1-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3-1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