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泽普县桐安堂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帅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4MADEKBMTXR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桐安乡梧桐路商业中心2号楼层106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泽市监处罚〔2025〕47号
1、经查,当事人2025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发现泽普县桐安堂药店质量负责人李强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经查询,该店2025年1月3日购进的普瑞巴林胶囊(批号:NE3B405B)30盒已销售完,无法提供处方笺。对于以上违法行为2025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下达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泽市监药责改通字【2025】1号),当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泽市监当罚【2025】1号),按要求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玛伊热·热合麦提和泽普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阿地里·阿布都拉对泽普县桐安堂药店联合检查时发现质量负责人李强不在岗,未履行职责;该店店长白春花无法提供该药店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13日销售的奥美拉唑胶囊、祖卡木颗粒、甲钴胺片等处方药品的处方笺。通过询问确认,当事人陈述因生意不好,发不下来质量负责人的工资,造成质量负责人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 当事人对2025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问题仍然未改正,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销售处方药、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逾期未改正,再次发现以上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2、?经查,当事人2025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玛伊热·热合麦提、阿卜力米提·艾合买提在泽普县同安堂药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未按照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从其他医药公司购进药品(普瑞巴林胶囊)。2025年9月16日检查中发现该店从“药师帮”平台购进常用药并通过询问该店店长白春花确认,该店仍然存在以上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并未按照新药监规【2022】1号(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执行、未按照《关于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七统一”监管的工作风险提示函》执行。当事人对于以上违法行为采取停业整顿措施。该药店目前处于停业状态。2025年9月30日该店店长白春花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该店发现的176板普瑞巴林胶囊统一销毁申请书,并交给我局“3.15”统一销毁。 在本案中,货值金额、违法所得不予计算,按0元统计。 本案中,办案人员以上存在的问题认定,当事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1.处以罚款10000元(壹万元)。
10000.00元
泽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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