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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开发区郭姐装饰服务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世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490MA6HTTWUX8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开发区万邦建材大市场后的仓库7栋7-24、7-2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19
(2025)黔0402民初7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顺开发区郭姐装饰服务中心
石**
裁判文书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开市监处罚[2023]64号
现查明:1.涉案商品无外包装、无产品名称、无厂名厂址,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要求商品的行为属实;2.涉案商品与投诉人生产的商品同为轻钢龙骨,且印有“博罗拉法基龙骨”字样,其中“博罗拉法基”字样与拉法基(贵州)建材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拉法基博罗”汉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符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5章第5.1.1条:“中文商标的汉子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的描述。3.当事人在涉案商品上喷印“博罗拉法基龙骨”文字进行销售,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属实。4.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为1500元。5.当事人属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各1份,证明本局按照规定对案件来源进行登记并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事实。 证据二:安顺开发区郭姐装饰服务中心《营业执照》、经营者郭世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拉法基(贵州)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第10573344号)复印件、《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商标转让/转移公告》(第1726期商标公告)复印件,证明拉法基(贵州)建材有限公司为“拉法基博罗”商标注册人的事实。 证据四:拉法基(贵州)建材有限公司的《投诉书》、《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开市监强制﹝2023﹞26号)及《送达回证》1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326)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本局按照程序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五:《关于第49434020号“博罗拉法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1﹞第0000358689号)复印件1份、2023年6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1、当事人存在销售无标签标识商品的行为;2、当事人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证明上述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为1500元。 证据六:《安顺开发区郭姐装饰服务中心信用信息公示情况截图》、涉案商品《产品召回通知》、涉案商品《产品召回情况》、投诉人拉法基(贵州)建材有限公司的《谅解书》各1份,证明:1.当事人初次违法;2.积极开展涉案商品召回工作,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3.当事人取得投诉人的谅解。
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元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1-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