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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卫国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MA60FCC927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黄荆街82号1幢6-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21
(2023)渝0116民初1196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重庆五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冯**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
2023-09-19
(2023)渝0116民初1196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重庆五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冯**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罚〔2025〕586号
当事人系依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注册成立,住所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黄荆街82号1幢6-4号。当事人于2025年01月09日到期更换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TS3350359-2029,有效期至2029年03月11日,获准从事安装、维修电梯等经营活动。2023年12月22日,由当事人安装的重庆市江津区双福第六小学校3台电梯(设备代码:311010577202302856、311010577202302857、311010577202302858)办理了使用登记。2024年1月,上述电梯投入使用,由当事人负责电梯质保期内的维护保养。当事人接手维护保养工作后,依照每月30天的计算方式进行排期,将维护保养时间定在了每月8日和23日,并于2024年1月8日进行了上述电梯的第一次维护保养。2024年12月,上述3台电梯质保期到期,当事人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第六小学校签订了《重庆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止,为重庆市江津区双福第六小学校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急修服务,每台电梯费用包含维护保养费用220元/月和年检费500元,合计3140元。3台电梯的维护保养合同费用总计为9420元。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江津区双福第六小学校内,由当事人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查看2层2站2门电梯(特种设备代码:311010577202302857)轿厢内的维保信息公示卡中记载的维护保养时间,及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3台电梯(设备代码:311010577202302856、311010577202302857、311010577202302858)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中记载的维护保养时间后,发现当事人于每月8日和23日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另查明,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上述电梯的维保人员均取得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当事人对上述电梯开展维护保养工作时未采取无纸化维保,由其自行安排维护保养周期。因当事人按每月30天来计算维护保养周期,其在2024年度的2月8日、4月8日、6月8日、8月8日、9月8日、11月8日,及2025年度的1月8日、2月8日、4月8日,共计9次维护保养与上一次维护保养的时间间隔超过了15天。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1年以上。2024年期间上述电梯处于质保期内,当事人未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第六小学校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也未收取维护保养费用,故2024年度当事人无违法所得。2025年期间当事人与重庆市江津区双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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