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期颐之美电梯维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清双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068612230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以北、世纪大街以东长春总部基地D地块D19#、D26#楼1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汽处罚〔2024〕19号
现场检查时发现共16部电梯(1-1、1-2、1-3、1-4、1-5、2-1、2-2、2-3、2-4、36-1、36-2、36-3、27-1-1、27-1-2、27-2-1、27-2-2)最后一次电梯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其中4部电梯(1-2、1-3、1-4、1-5)底坑有很多垃圾,维保时未进行清理;另7部电梯(36-1、36-2、36-3、27-1-1、27-1-2、27-2-1、27-2-2)最后一次维保记录时间是2024年1月22日。依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 D、第七条第一款“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及第二款“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与吉林省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服务期限至2025年1月31日,约定每部电梯每月维保费用是220.00元,每月两次,每次维保费用是110.00元。当事人37次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经办案机构认定,违法所得共计4070.00元。
吉林省期颐之美电梯维修有限公司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现已调查终结。现查明:发现16部电梯(1-1、1-2、1-3、1-4、1-5、2-1、2-2、2-3、2-4、36-1、36-2、36-3、27-1-1、27-1-2、27-2-1、27-2-2)最后一次电梯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其中4部电梯(1-2、1-3、1-4、1-5)底坑有很多垃圾,维保时未进行清理;另7部电梯(36-1、36-2、36-3、27-1-1、27-1-2、27-2-1、27-2-2)最后一次维保记录时间是2024年1月22日。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与吉林省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服务期限至2025年1月31日,约定每部电梯每月维保费用是220.00元,每月两次,每次维保费用是110.00元。当事人37次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经办案机构认定,违法所得共计407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160条“一般”情形裁量标准。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办案机构拟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70.00元;2.罚款人民币37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1070.00元。
37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