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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顺创网吧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顾依杰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4MA2LB4HE3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港大道创业公寓12幢3楼3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盐文综罚字﹝2025﹞12号
嘉兴顺创网吧有限公司自2025年12月1日起因管理疏忽,擅自停止网吧服务器和客户端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软件,且一直未对软件的在线情况进行检查,直至2025年12月11日被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依法检查时发现。2025年12月12日,受委托人顾xx来我局接受调查,对本案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第363号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规定。经过调查取证,我局认定当事人为本案的适格主体。当事人因主观上思想不重视,管理疏忽导致未及时检查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清网卫士)的在线情况,客观上导致了擅自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扰乱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秩序。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规定,2026年1月13日,本局制作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文综罚告字〔2025〕12号),当事人于当日接收告知书后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之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在后续阶段能配合行政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处理,且当事人被查处后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参照《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浙江省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非税收入缴款单》中规定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6年1月21日(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警告^罚款
1500.00元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01-21
2
盐文综罚字﹝2024﹞21号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7月14日起因管理疏忽,擅自停止网吧服务器和客户端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软件,且一直未对软件的在线情况进行检查,直至2024年7月19日被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依法检查时发现。2024年7月24日,受委托人程某来我局接受调查,对本案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第363号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规定。经过调查取证,我局认定当事人为本案的适格主体。当事人因主观上思想不重视,管理疏忽导致未及时检查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清网卫士)的在线情况,客观上导致了擅自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扰乱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秩序。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规定,2024年9月2日,本局制作并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文综罚告字〔2024〕21号),当事人于当日接收告知书后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之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在后续阶段能配合行政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处理,且当事人被查处后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浙江省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非税收入缴款单》中规定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4年9月10日(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警告^罚款
1500.00元
海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