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盈江县小王烧烤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根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23MACKXB2BX2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平原镇滨江路壹战超市斜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盈处罚〔2025〕26号
经查,2023年06月02日,当事人依法办理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6月10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盈江县平原镇滨江路壹战超市斜对面擅自从事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经营活动。2025年03月22日22时许至23日1时许期间,当事人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未依法履行查验其身份信息义务,向一同消费的3名消费者(1名成年人、1名未成年人、1名未能落实)共销售“大理”V8啤酒1件(12瓶),销售金额为60元,消费者采取3人平均分担方式支付费用,故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金额为20元。另外,2025年4月3日,当事人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未依法履行查验其身份信息义务,向3名未成年人销售大理V8啤酒,并在其经营场所内饮用,于当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共向上述未成年人销售6瓶啤酒,销价5元/瓶,销售金额30元,由于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未向上述3名未成年人收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故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所得合计为20元。 另查明,当事人未经许可对外销售各类烧烤食品时,自2023年6月10日至2025年2月28日,采取现金收款的方式,无账目记录,故无法计算此期间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2025年3月1日起,当事人启用微信码收款,根据当事人微信码收款记录计算,自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当事人未经许可对外销售各类烧烤食品共计8491元,扣除未成年人支付酒水金额20元,故当事人的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47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故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847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整(20.00元);3、罚款:捌仟元整(8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捌仟肆佰柒拾壹元整(8471.00元); 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综合当事人的上述两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捌仟肆佰玖拾壹元整(8491.00元);3、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