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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藏之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东光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2300MA75A0RU6M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隆务镇德合隆南路喜马拉雅产业大厦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二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06
(2023)赣0402民初4469号
服务合同纠纷
青海藏之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领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同仁市监案字﹝2023﹞34号
2023年10月25日,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蔡爱民、娘毛先对青海藏之娇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经营的藏之娇食品旗舰店内进行检查时(当场出示执法证)发现其店铺内销售的“藏之娇”青稞燕麦营养麦片时在平台链接上标注是“速食低脂高膳食休闲代餐产品”和低脂肪、高膳食、即冲即食字样。根据黄南州人民政府服务热线的转办的举报内容,张东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2023年10月25日立案调查,当事人违反广告内容准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之规定。依据及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停止发布产品宣传广告,2、处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予以公示
当事人违反广告内容准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之规定。依据及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停止发布产品宣传广告,2、处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予以公示。
1000.00元
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6
2
黄同仁市监案字〔2023〕40号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不清晰、不准确;用字不规范、不标准
当事人违反广告内容准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之规定。 依据及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停止发布产品宣传广告,2、处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予以公示。
1000.00元
同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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