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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金百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开凤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3MA71M3GP50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793号恒大名都5幢2单元50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9
(2024)兵9001民初689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新疆瑞祥运输有限公司,兰州金百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3-29
(2023)甘0102民初206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辛*,兰州金百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26
2024-09-30
(2024)兵9001民初689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国庆、汪泉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99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临交罚﹝2025﹞114号
2025年9月4日19时00分,临洮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黄世军、罗晶在G212线K85十200米处检查时发现,张树江驾驶兰州金百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甘AB1382重型自卸车,装载沙子,经执法人员黄世军、罗晶会同当事人张树江勘验,属于可解体货物,车型为四轴车,从临洮县新添铺至临洮县旭东村,车货总重73320千克,限重31000千克,超限42320千克,超限率为136%
你(单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捌仟元整(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临洮县交通运输局
2025-09-09
2
甘临交罚﹝2025﹞040号
2025年5月15日10时00分,临洮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王桂蓉、罗晶在S230线K243+300米处检查时发现,马海龙驾驶兰州金百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甘AB5217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碎石,经执法人员王桂蓉、罗晶会同当事人马海龙勘验,属于可解体货物,车型为四轴车,车货总重87970千克,限重31000千克,超限56970千克,超限率为183%。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临洮县交通运输局
2025-05-15
3
甘临交罚﹝2024﹞129号
2024年11月8日01时00分,临洮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黄世军、罗晶在S230线K241+700米处检查时发现,完么扎西驾驶兰州金百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甘AA9010号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沙子,经执法人员黄世军、罗晶会同当事人完么扎西勘验,属于可解体货物,车型为四轴车,车货总重89120千克,超限58120千克,超限率为187%。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临洮县交通运输局
2024-11-15
4
甘8380交罚(2024)011号
非法超限运输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行政处罚。
18000.00元
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4-04-03
5
甘临交罚﹝2023﹞41号
2023年6月1日19时40分,临洮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翟成诚、赵永新在G212线K87+000米处检查时发现,梁红武驾驶兰州金百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甘AB1382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砂石,经执法人员翟成诚、赵永新会同当事人梁红武勘验,属于可解体货物,车型为四轴车,车货总重73170千克,超限42170千克。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万壹仟零捌拾伍元整(21085.00)的行政处罚。
21085.00元
临洮县交通运输局
2023-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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