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尚品烟酒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玉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14MA17902A9C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区36号楼1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丰处罚〔2024〕0101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5日从推销员处以15000元的价格购进“军中茅台酒”34箱,并准备以500元/箱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未索取供货商资质证明及推销员联系方式,导致该涉案商品无法追溯。根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表,涉案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以上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17000元,截至案发时止,尚未售出涉案商品,故无违法所得。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5日从推销员处以15000元的价格购进“军中茅台酒”34箱,并准备以500元/箱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未索取供货商资质证明及推销员联系方式,导致该涉案商品无法追溯。根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表,涉案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以上涉案商品货值金额为17000元,截至案发时止,尚未售出涉案商品,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军中茅台酒204瓶;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
2024-06-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