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通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翼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3556619212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和平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汇烟处﹝2026﹞第4号
2025年12月15日14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汇川区董公寺街道和平村检查市场时,在遵义市通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卷烟的库房当场查获涉嫌违法卷烟:黄果树(蓝佳品)52条﹑黄果树(长征红星照耀)69条﹑贵烟(硬黄精品)105条等共计6个品种393条,并依法当场对该批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立案调查:该批卷烟系遵义市通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张翼安排员工在该公司周边的一些烟店收购的,目的是销售获利。该公司对其在外收购的卷烟并未单独进行存放,购进和销售情况也未进行任何记录。无法对该公司违法购进卷烟的销售情况进行查证,亦无法认定该公司存在违法所得。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20302218097,有效期2023年10月27日至2027年10月26日。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该批卷烟系真品卷烟。因当事人购进该批卷烟时系随机购进也没有任何购进记录,导致执法人员无法对该批卷烟的进货总额进行查证。根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物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烟计〔2024〕14号文件)第四章、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下半年卷烟和雪茄烟统一价格目录的通知》(黔烟计〔2025〕6号文件,按该文件中的国产卷烟建议零售价格核定本案违法进货总额40760.00元。本案不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当事人的以上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采集、固定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一、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被本局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卷烟的现场情况;二、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被本局查获时的现场状态;三、证据行先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涉案卷烟的品牌、规格、数量;四、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资料结合当事人经营行为表现,证明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对该公司负责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卷烟的过程;六、当事人提供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本局查证合法有效,证明当事人取得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20302218097;七、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了鉴别检验报告NO:R-ZW5203251200357,证明当事人违法购进的卷烟系真品卷烟;八、涉案物品核价表、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结论书各1份,证明:本案涉案卷烟价值为40760.00元。以上证据确凿充分、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形成完整连贯的证据链,采集主体、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具有证明力。综上所述当事人遵义市通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本局于2025年12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烟法〔2023〕3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违法进货总额在3500元以上的,属于违法程度严重,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合本案违法事实、情节、涉案金额等因素,建议按违法进货总额40760.00元的10%处以罚款,处罚金额:4076.00元。
4076.00元
遵义市汇川区烟草专卖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