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寰瑞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民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7MA5YXLKL3D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五社大湾幸福楼的临街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巫山市监处罚〔2025〕435号
经查,巫山县润华肉食品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牛肉供货方之一,该公司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学校要货计划出售牛肉,所售每批次牛肉均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6月11日期间,巫山县润华肉食品有限公司给当事人共出售24批次牛肉,共计1144.5公斤,其中2025年5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要货计划内容为庙宇小学本部30公斤、庙宇小学分部20公斤、庙宇幼儿园7公斤,巫山县润华肉食品有限公司按计划销售给当事人57公斤,但当事人并未向庙宇幼儿园出售7公斤牛肉。当事人在巫山县润华肉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并销售至庙宇片区各中小学、幼儿园的经过检疫的牛肉的实际重量为1137.5公斤。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6月18日期间,当事人销售至庙宇片区各中小学、幼儿园的牛肉(牛腩)的实际重量为2073.5公斤,合计金额162450.51元,除在巫山县润华肉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1137.5公斤牛肉外,其余936公斤牛肉均从神女市场巫山县敏红鲜肉店(个体工商户)购买,该店所售牛肉均系经营者在巫山及奉节的农户处购入活牛,然后由其自行屠宰后进行售卖,均系未经检疫的牛肉。2025年4月25日,当事人向巫山县润华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要货计划内容为庙宇幼儿园牛肉11公斤,巫山县润华肉食品有限公司根据要货计划向其销售牛肉11公斤,该批次牛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为5083986910,《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编号为0010101。2025年4月27日,当事人使用此批次牛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向铜鼓小学销售牛肉15公斤,向红椿土家族乡中心小学销售牛肉7公斤,向强为小学销售牛肉4公斤,向大溪小学销售牛肉3.5公斤,此部分牛肉在巫山县敏红鲜肉店购入。涉嫌销售未经检疫的牛肉共计29.5公斤,合计金额2362.66元。2025年4月29日,当事人向巫山县润华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要货计划内容为庙宇中学牛腩35公斤,巫山县润华肉食品有限公司根据要货计划向其销售牛腩35公斤,该批次牛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为5084010935,《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编号为0010102。2025年4月29日当事人向庙宇中学实际出售的牛腩是65公斤;2025年5月8日,当事人向巫山县润华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要货计划内容为庙宇中学牛腩35公斤、庙宇小学本部牛肉30公斤、庙宇小学分部牛肉20公斤,2025年5月8日,当事人向庙宇中学实际出售的牛腩是65公斤,超出部分牛肉在巫山县敏红鲜肉店购入。涉嫌销售未经检疫的牛肉60公斤,合计金额4332元。2025年4月9日,当事人要货计划内容为庙宇小学本部牛肉30公斤、庙宇小学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3829.61元;2.罚款442977.66元。
442977.66元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