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品元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缪培培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MA4RHB386M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金沙南路288号-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0
(2025)湘0181民初5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沙品元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黄*
浏阳市人民法院
2
2023-06-28
(2023)湘0181民初5280号
劳动争议
长沙品元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胡**
浏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市监处罚﹝2024﹞5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40元;2、违法生产的“牛油串”产品6包、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真空封口机”1台、“日期打印器”1个、“涉案标签”21张;3、处20000元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740元;2、违法生产的“牛油串”产品6包、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真空封口机”1台、“日期打印器”1个、“涉案标签”21张;3、处20000元罚款。
2000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2
浏市监处罚﹝2024﹞247号
经查实,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的上述牛肉串、羊肉串、牛油串、鱿鱼须、骨肉相连、鸡翅中、五花肉、牛肉卷标签标注内容分别为:①上述牛肉串标签标示:品名为牛肉串,执行标准为SB/T10379,产品类型为速冻生制品,食用方法为油炸/铁板/烧烤均可,贮存方法为-18℃以下冷冻储存,生产商为莒南明利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商为长沙品元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为80g等内容。②上述羊肉串标签标示:品名为羊肉串,执行标准为SB/T10379,产品类型为速冻生制品,食用方法为油炸/铁板/烧烤均可,贮存方法为-18℃以下冷冻储存,生产商为河间市伊新澳佳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商为长沙品元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为80g等内容。③上述牛油串标签标示:品名为牛油串,执行标准为SB/T10379,产品类型为速冻生制品,食用方法为油炸/铁板/烧烤均可,贮存方法为-18℃以下冷冻储存,生产商为辰溪县家佳味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商为长沙品元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为30g等内容。④上述鱿鱼须标签标示:品名为鱿鱼须,执行标准为SB/T10379,产品类型为速冻生制品,食用方法为油炸/铁板/烧烤均可,贮存方法为-18℃以下冷冻储存,生产商为福清鑫港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商为长沙品元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为110g等内容。⑤上述骨肉相连标签标示:品名为骨肉相连,执行标准为SB/T10379,产品类型为速冻生制品,食用方法为油炸/铁板/烧烤均可,贮存方法为-18℃以下冷冻储存,生产商为诸城市华新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商为长沙品元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为160g等内容。⑥上述鸡翅中标签标示:品名为鸡翅中,执行标准为SB/T10379,产品类型为速冻生制品,食用方法为油炸/铁板/烧烤均可,贮存方法为-18℃以下冷冻储存,生产商为长沙过师傅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商为长沙品元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为140g等内容。⑦上述五花肉标签标示:品名为五花肉,执行标准为SB/T10379,产品类型为速冻生制品,食用方法为油炸/铁板/烧烤均可,贮存方法为-18℃以下冷冻储存,生产商为长沙过师傅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商为长沙品元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为140g等内容。⑧上述牛肉卷标签标示:品名为速冻调理肥牛,产品类型为速冻生制品(菜肴制品),执行标准为SB/T10379-2012,食用方法为烹、煎、炸、涮即可,贮存方法为-18℃以下冷藏,生产商为聊城市济恒鑫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商为长沙品元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为500g等内容。按照上述牛肉串、羊肉串、牛油串、鱿鱼须、骨肉相连、鸡翅中、五花肉、牛肉卷产品的执行标准SB/T 10379,该标准为行业标准,该标准中: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下列文件对本文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GB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因上述牛肉串、羊肉串、牛油串、鱿鱼须、骨肉相连、鸡翅中、五花肉、牛肉卷产品属于速冻调制食品,在执行SB/T 10379时,也应该符合GB19295的标准要求。在GB19295的标准中:4.1 标识 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而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的上述牛肉串、羊肉串、牛油串、鱿鱼须、骨肉相连、鸡翅中、五花肉、牛肉卷产品的标签中未注明“即食或非即食”。上述牛肉串、羊肉串、牛油串、鱿鱼须、骨肉相连、鸡翅中、五花肉、牛肉卷产品委托生产后,分别销售给了本地超市,具体销售情况如下:①上述牛肉串销售了5包,销售单价为8元/包,计销售货值40元,剩余15包,已退回莒南明利食品有限公司;②上述羊肉串销售了5包,销售单价为8元/包,计销售货值40元,剩余15包,已退回河间市伊新澳佳食品有限公司;③上述牛油串销售了5包,销售单价为10元/包,计销售货值50元,剩余15包,已退回辰溪县家佳味食品有限公司;④上述鱿鱼须销售了10包,销售单价为10元/包,计销售货值100元,剩余20包,已退回福清鑫港水产食品有限公司;⑤上述骨肉相销售了10包,销售单价为8元/包,计销售货值80元,剩余10包,已退回诸城市华新食品有限公司;⑥上述鸡翅中销售了5包,销售单价为8元/包,计成本货值40元,剩余15包,已退回长沙过师傅食品有限公司;⑦上述五花肉生产了10包,销售单价为8元/包,计销售货值80元,剩余20包,已退回长沙过师傅食品有限公司;⑧上述牛肉卷销售了9盒,销售单价为24元/盒,计销售货值216元,剩余19盒,已退回聊城市济恒鑫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上述牛肉串、羊肉串、牛油串、鱿鱼须、骨肉相连、鸡翅中、五花肉、牛肉卷产品共计销售货值646元。本案共计涉案货值金额646元,违法所得646元。
1.没收违法所得646元;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