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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又忠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52508356787XB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洞口县高沙镇茶卜乡双合村双合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25
(2021)桂0329民初436、438、44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程**,苏**,肖**,莫**,蒋**,蒋**
洞口县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
资源县人民法院
2
2021-10-25
(2021)桂0329民初435、437、439、44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粟**,程**,程**,王*,程**,资源县中峰乡新潮家具厂
洞口县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
资源县人民法院
3
2019-12-12
(2019)湘0521民初548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洞口县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
邵东县人民法院
4
2019-12-12
(2019)湘0521民初548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林**,洞口县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邵东县人民法院
5
2019-12-12
(2019)湘0521民初548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林**,洞口县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
邵东市人民法院
6
2019-12-11
(2019)湘0521民初548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林**,洞口县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邵东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01
2021-12-27
(2021)桂0329民初44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蒋**、程**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5-01
2021-12-27
(2021)桂0329民初43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肖**、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5-01
2021-12-27
(2021)桂0329民初43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莫**、蒋**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0-29
2020-10-20
(2020)湘05民终152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林**、洞口县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07-29
2020-07-01
(2019)湘0521民初548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与林**、洞口县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4079.16元
民事案件
6
2020-04-30
2019-12-20
(2019)湘0521民初5481号
李**与林**、洞口县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48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12-26
2019-12-12
(2019)湘0521民初548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与林**、洞口县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邵武)应急罚﹝2025﹞ZF-22号
2024年10月24日6时56分许,武冈市新东路武冈市电力公司前路段,周四妹驾驶邵阳2015263电动自行车搭乘黄楷钦沿武冈市新东路自东往西行驶,行驶至车道减少的路段,往左变更车道的过程中,与左侧车道同向行驶中刘乐生驾驶的洞口县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湘ED823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E868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相刮后往左倒地,致邵阳2015263电动自行车上的驾乘两名人员周四妹、黄楷钦摔至路面遭湘ED823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E868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右侧车轮碾压死亡。2024年11月4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经武冈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曾礼锋任组长的武冈市新东路“10·2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查明了事故真相和事故原因,出具了《武冈市新东路“10·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并报请武冈市人民政府批复。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单位为洞口县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许又忠,注册资本为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13年11月20日,住所为洞口县高沙镇茶卜乡双合村双合组,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登记日期为2024年8月5日;事故车辆为湘ED823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E868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事故驾驶员为刘乐生,系洞口县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事故调查组认定:武冈市新东路“10·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洞口县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在日常管理中未对车辆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安全状况予以监管,未能及时发现车辆右侧雷达监测语音报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致事发时靠近盲区的电动车驾驶人未能听到语音报警,虽组织了各类安全教育培训,但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刘乐生驾驶湘ED8233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E868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至车道减少的路段时,未按安全文明操作规范察明相邻车道的通行情况,导致两车刮碰造成周四妹、黄楷钦二人死亡,洞口县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由武冈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洞口县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2025年3月,武冈市人民政府作出《武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武冈市新东路“10·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为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我局在调取事故调查材料后,于2025年5月14日依法对本案立案调查。2025年5月23日,我局对当事公司驾驶员刘乐生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29日,我局在洞口县税务局、人社局、市监局调取了洞口县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税务报表、社保缴纳资料。2025年6月11日,我局对当事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许又忠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我局通过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
洞口县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发现车辆右侧雷达监测语音报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致事发时靠近盲区的电动车驾驶人未能听到语音报警、未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员、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对“10.24”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四十点第二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或者五人以上少于十人重伤,或者造成一百万元以上少于一千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少于一百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作出处六十五万元以上少于一百万元的罚款行政处罚,综合考虑洞口县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善后处理、主动垫付丧葬费十万元,公司对本次事故不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洞口县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幅度内从轻作出处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0元
武冈市应急管理局
2025-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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