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厦门永兴富顺摩托车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超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12MA8TMKN255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梧侣下社里276-101号之一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同市监处罚﹝2024﹞243号
生产、销售本条例严禁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以650元/辆的单价,向厦门市同安区征心电动车经营部购进型号为TDT-249Z的2辆“吉祥狮”电动自行车。当事人以700元/辆的单价向抽检单位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售1辆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1辆用于抽检备样。厦门市同安区征心电动车经营部共向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20辆,2辆销售给当事人,库存的18辆已于2024年4月20日退回至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该批次“吉祥狮”TDT-249Z型号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属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货值共计1400元,所获销货款为700元。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3年11月13日因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产品的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严禁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产品的行为。当事人曾于2023年11月13日因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产品的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存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五﹞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中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不合格车辆未销售给消费者,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存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既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根据《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领域外,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度,防止将“严格执法”等同于“从严执法”,努力营造规范文明宽松有序的执法生态。”及《厦门市市场监督
3500.00元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3
2
厦同市监处罚﹝2023﹞272号
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行为
1.没收上述封存备样的电动自行车1辆和销货款1900元人民币;2.罚款3800元人民币。
3800.00元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