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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吉顺安消防器材经销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乃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7GNP7H1K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东北街一建综合楼00单元01层110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4]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2日与买家(讷河市金鑫淼建筑维修有限公司)签订了《消防器材买卖合同》,以630元/具的价格销售120具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合计金额75,600.00元,2023年9月13日收到买家前期付款52,800.00元。之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3日从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鸿泰交通消防器材以330元/具的价格购进了120具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合计金额39,600元。截至2023年9月28日我局抽检时,库存基数为104具,其余16具已经由买家于2023年9月15日取走。该批次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经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Q230288),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产品同批次同型号的消防产品。案发后当事人与买家联系召回已售出的16具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但未能召回。本案货值金额为65,520.00元,违法所得为4,8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三份,证明执法人员抽样、扣押、送达检验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当事人陈述其违法事实情况。 3.举报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举报人所举报的内容。 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应尽法律义务。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经营者刘乃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刘乃波的自然人身份。 7.抽样记录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消防器材进行抽样。 8.委托抽样检验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委托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对抽取的消防产品进行检验。 9.检验报告(NO.Q230288)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消防器材不合格的判定。 10.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齐齐哈尔市检验检测中心的合法资质和出具检验报告书法律效力。 11.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证明履行告知当事人检验不合格结果和有权复检义务。 12.案件移送函及检验报告书等附件给厂家及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寄凭证两份,证明已将违法案件线索移送至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13.当事人的进货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情况。 14.涉案灭火器出厂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15.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有权处理案件相关事宜。 16.举报人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自然人身份。
罚款19.65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96560.00元
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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