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思维家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敏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1MA2L68WP2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天津村天城大街8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5﹞61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5日,黄石经济开发区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五孔插座(规格型号:10A250V;生产批号:241013)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编号为NO:AHJH(D)字(2024)第2089号),其中“防触电保护”项目不符合GB/T2099.1-2021《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生产该型号五孔插座(规格型号:10A250V;生产批号:241013)1000只,上述产品售价为3元/只,成本2.6元/只,货值是3000元,违法所得40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5600元,上缴财政;二、没收违法所得4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5600元,上缴财政;二、没收违法所得400元,上缴财政。
56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