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金昌气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梓立 | 注册资本:30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02767041238H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长溪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4
(2025)赣0302民初68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2
2026-02-02
(2025)赣0302民初68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萍乡金昌气体有限公司
江西优锂新材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3
2025-12-08
(2025)赣0302民初68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萍乡金昌气体有限公司
江西优锂新材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5
(2025)赣0302民初68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萍乡金昌气体有限公司
江西优锂新材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2
2025-12-01
(2025)赣0302民初68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萍乡金昌气体有限公司
江西优锂新材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05
2022-02-15
(2021)赣0302执恢4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萍乡金昌气体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飞跃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9-27
2021-07-01
(2021)赣0302执493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萍乡金昌气体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飞跃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2-03
2020-12-28
(2020)赣0322执恢149号
民事案件执行
萍乡金昌气体有限公司、江西九一重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1-17
2020-10-26
(2020)赣0302民初31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萍乡金昌气体有限公司与萍乡市安源飞跃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72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5-31
2019-05-06
(2019)赣0302执4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萍乡金昌气体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市东南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05-10
2019-04-23
(2019)赣0302执5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萍乡金昌气体有限公司、江西樟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12-29
2018-12-06
(2018)赣03民终772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江西省萍乡市东南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萍乡金昌气体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12-29
2018-09-10
(2018)赣0302民初1852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萍乡金昌气体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萍乡市东南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袁**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132.71元
民事案件
9
2018-12-25
2018-07-26
(2018)赣民申495号
租赁合同纠纷
莲花隆森实业有限公司、萍乡金昌气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11-28
2018-08-23
(2018)赣0302民初18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萍乡金昌气体有限公司与江西樟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1461.2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萍交罚﹝2026﹞0500014号
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案
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4年版)》序号181(违法程度轻微)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已经改正并缴纳了罚款违章车辆:赣J38H71承办大队及咨询电话:经开大队(0799-6760998)
20000.00元
萍乡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9
2
萍市监处罚﹝2025﹞22号
2025年3月5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长溪村的萍乡金昌气体有限公司存在充装超期未检气瓶的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5日对萍乡金昌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充装车间合格实瓶区放有由宜春富锐瓶检站检验的气瓶瓶身上的检验环显示下次检验日期2022年4月、2022年7月等气瓶,由江西康源气体责任有限公司检验的气瓶瓶身上显示:1.编号:01543,下次检验日期2015年10月、2.编号:00172,下次检验日期2015年8月,等气瓶,上述超期未检的气瓶共计36只(其中部分已充满)。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充装车间的合格实瓶区共有36只超期未检的气瓶,其中分别有20只氧气瓶、13只氩气瓶、2只二氧化碳气瓶、1只氮气瓶。上述超期未检的气瓶中,20个氧气瓶及2个二氧化碳气瓶都已完成了充装,装满了气体。13个氩气瓶和1个氮气瓶是空瓶,没有充装。完成充装的气瓶共计22只。
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120000.00元
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