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苴力四海精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5MA6LK2QN5Q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弥渡县苴力镇苴力新大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弥处罚〔2023〕37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17瓶无标签指甲油是跟昆明的供货商:昆明语馨美妆购进,进货时间2023年3月25日,购进数量1盒,包装规格20瓶/盒,进价1.1元/瓶。截止2023年5月30日我局查获之日,共售出3瓶,售价2元/瓶,剩余17瓶,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2.7元。当事人进货时向供货商索要了发票和厂家的备案号明细,但未严格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1、当事人经营无标签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由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没收无标签指甲油17瓶、没收违法所得2.70元,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处罚;
2、当事人采购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付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综上,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无标签指甲油17瓶;
3.没收违法所得2.70元;
4.罚款人民币2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02.70元。
2000.00元
弥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