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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牛家酒场烧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602MA4R21D48D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步步高新天地商场80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岳楼市监案处【2023】13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3日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602MA4R21D48D ,2020年1月21日申请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24306020338113,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步步高新天地商场8006号从事餐饮服务。上述抽检不合格的餐饮具系当事人自行购买,使用一台型号为EU-60E的“金佰特揭盖式洗碗机”自行清洗消毒,由于设备安装人员未能完全按照设备参数调试,在清洗消毒过程中,清洗不彻底,导致有洗涤剂残留在餐饮具上,而导致不合格。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收到因餐具不合格而造成的投诉。 另查明:2022年11月7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岳阳市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杯子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2年11月21日出具编号为DC2243060057163097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岳楼市监责改[2022]58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岳楼市监当罚[2022]228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警告处罚,要求在2022年12月12日前予以改正。 还查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立即联系了洗碗机供应商,排查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原因,对洗碗机严格按设备参数进行重新调试、试验,并对设备清洗消毒后的餐具自行送检,检验结论为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授权情况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2023年9月15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现场及当事人签收情况; 证据四:《检验报告》(NO:TPCJ23081177)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清洗不合格餐饮具的事实; 证据五:《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告知书》(NO:0002571)1份、《食品安全抽检检验抽样单》(XBJ23430602568941730)1份、《任务委托书》1分、抽检现场照片5张,证明本局依法依程序对当事人进行抽检及现场抽检的情况; 证据六:检测检验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抽检员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抽检公司及抽检人员资质情况; 证据七: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相关情况; 证据八:餐具消毒记录1份、机用餐具洗涤剂《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餐饮具清洗消毒的相关情况; 证据九:情况说明、维修整改报告、当事人自行送检《检验报告》(TPSJ23090151)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清洗不合格餐饮具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证据十:《检验报告》(DC22430600571630973)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岳楼市监检鉴结字[2022]60号)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使用清洗不合格餐具进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当事人经责改拒不改正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于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经责改拒不改正的行为。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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