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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宝丰镇比德文电动车销售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柯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4A011E7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山县宝丰镇施洋路陈兴树门面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5〕151号
经查,2025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行对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样检测,产品名称:爱玛电动自行车,抽样基数:2台,检验样品:1台,备样样品:1台。抽样电动车整车编号:160222207030917、160222207036778,车辆制造商:广东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型号:TDT4164-1Z,长*宽*高:1690*725*1060,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Kg):55,电动机生产企业:台州市金宇机电有限公司,蓄电池类型:锂电,车辆制造时间:2022年9月2日,标注执行标准:GB17761-2018,销售价为2800元/台。 2025年7月10日,本局收到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ZV20250614036,检验结论:该样品所检项目,整车质量、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依据《十堰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该《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NO:G2025005)现场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认可检验结论,不申请复检。 另查明,该批次的电动自行车是2025年5月1日当事人从茅箭区火车站顺意摩托车行进购,共进购了2台,进购价是1900元/台,销售价为2800元/台,本案货值金额为5600元。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7月2日已联系厂家将不合格的2台电动自行车进行了返厂处理,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返厂函及进购票据。因本次抽检批次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未售出且在《检验报告》送达之前已经返厂处理,认定本案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TDT4164-1Z型号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480元(大写:肆仟肆佰捌拾元整)。
448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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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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