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平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欧庆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7530773280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三元村二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5〕557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12日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在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三元村二社从事充装、销售规格为充装量13Kg的气瓶。2023年03月当事人建立《重庆鸿平燃气有限公司各项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对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进行如下要求:(1)充装前操作1.1充装前的气瓶应由持证充装检查人员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包括:1)国产瓶是否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2)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充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3)气瓶的出口螺纹型式是否与所充装气体的规定相符,即出口螺纹应为左旋;4)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剩余压力,应进行置换处理;5)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6)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7)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经查证核实,2025年8月22日当事人充装现场的气瓶充装人员为姚田、陈琳、汪学明、彭晓,检查人员为陈琳,4人均取得了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经现场检查和调取2025年8月22日充装监控录像,确定2025年08月22日09:56:38至10:02:47检查人员陈琳在气瓶充装前仅通过手持仪对待充装的8只气瓶二维码进行扫码,未按照《重庆鸿平燃气有限公司各项操作规程》中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操作规程对气瓶外观是否存在明显损伤、气瓶附件是否存在损坏、不全等不符合情况进行检查,上述违法行为具体持续时间无法查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人员培训教育等情况,发现当事人制定有书面的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也有作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当事人有对充装工作人员开展充装前后检查的要求。经当事人自查,导致此次违法行为的原因是工作人员对执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规定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违法行为发现后,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违法事项现已整改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之规定,因现场检查时已向当事人下达了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作出重复处理决定。本局决定: 1.处罚款3.0万元。
30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