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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城县恒森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佳铭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21060626873J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北区恒森大厦18楼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08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庆城县恒森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
庆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12
2021-09-27
(2021)湘0121民初9645号
追偿权纠纷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庆城县恒森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庆阳弘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0-12
2021-09-27
(2021)湘0121民初9647号
追偿权纠纷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庆城县恒森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庆阳弘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12-28
2017-12-08
(2017)甘10民终1059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与庆城县恒森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税稽二罚﹝2026﹞1号
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其他违法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70029.14元处以50%的罚款35014.58元、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501.46元处以50%的罚款1750.75元。(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47600.00元处以50%罚款123800.00元。(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资料的行为处以5000.00元罚款。以上罚款金额合计165565.33元。
165565.33元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1-01
2
宁交综执吴(09)简罚﹝2022﹞005号
2022年5月16日17时42分,盐池执法大队开展治超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庆城县恒森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辆甘M37783(三轴)重型普通货车,载运不可解体物品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经执法人员马羽天、李浩现场勘验检测,该车运输货物为蓄水罐,车货总重26.9吨,限重25吨,超过限定标准,总质量超限1.9吨;外廓尺寸长12.9米、宽2.7米、高4.4米,超过规定限定标准,宽超限0.15米,高超限0.4米,属于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决定给予庆城县恒森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罚款捌佰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
800.00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吴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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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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