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集贤县嘉佳大连海鲜批发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耀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CEKT157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集贤县四达市场6号金街14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4]68号
当事人在2024年4月3日用于贸易结算的(型号TM-30F)电子台秤检定日期到期后未进行检定,至案发共使用2个月。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台秤标识:TM-30F型条码打印计价秤,等级3级,PA2015F258-31,最大称量30Kg,最小称量200g,最大皮重30kg,检定分度数3000,检定分度值10g,实际分度值10g,执行标准GB/t7722-2005,上海大华志美电子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22/10/08。 2023年6月3日,集贤县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电子台秤进行检定,出具《检定结果通知证书》202406001号,检定结论不合格。2023年6月14日,我局将检定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 至案发时,当事人使用上述电子台秤共计2个月,在销售海鲜时未建立销售台账,现场未发现销售小票,货值金额以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销售海鲜等经营的事实以及贸易结算中使用不合格电子台秤的事实; (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等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对电子台秤现场称重的照片打印件1份,电子台秤标签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台秤标识情况以及称量不准的事实; (5)《检定结果通知证书》202406001号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台秤经检定不合格的事实; (6)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收到检定结果通知书的事实。
罚款0.08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0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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