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高洪宇超市中心(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洪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329MA40T4GM5E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县城汉城路中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5〕95号
当事人将过保质期的大窑系列汽水标签出厂打印的生产日期涂抹掉,而后在新野县鹏飞文印店花费了12元制做了红色小圆标签,印有“全国统一零售价5元”张贴在涂改处进行遮挡,检查时发现正在涂改中的96件大窑系列汽水,该系列汽水共购进了共购进了900件,购进时未过期,陆续销售后过期了98件,涂改后销售2件,每箱进价22元/件,售30元/件,共获利8元。大窑系列汽水均无法辨认出厂时的生产日期,大窑汽水现标注的生产日期为虚假日期,经上报局领导批准对上述食品(汽水)做出了新市监强制〔2025〕04-2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查封扣押)附带清单,经营者高洪宇对涂改生产日期予以承认并对其实施强制措施无异议,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高洪宇办理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应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应当给予当事人高洪宇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物品96件大窑汽水和500张标签;2.处予15000元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2952元,共计17952元。
15000.00元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