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勐海勐众速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章红华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822MAD72NL04H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八公里工业园区(勐海品香园茶业有限公司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5〕172号
勐海勐众速递有限公司2024年7月8日更新取得云南省邮政管理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云邮滇邮20240075B,于2023年12月29日与中通快递总部签订中通快递业务合作协议,受云南省级公司监管,在勐海县开设32个快递服务末端网点,并以各网点签订快递业务合作协议,申办《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回执》,委托快递末端网点为各乡镇提供便捷的快递服务,参照省公司的考核制度对末端网点进行监督管理。 2023年12月,当事人承接中通快递在勐海县辖区的服务 以来: 1.2024年1月至2025年7月(因公司系统问题,无法调取当前更早的相关数据),当事人共向打洛镇、勐遮镇、勐混镇、勐阿镇、勐满镇、格朗和乡、格朗和乡南糯山村委会、勐往乡、勐宋乡、布朗山乡10个乡镇村快递服务末端网点分配366,7720件中通快递包裹; 2.中通快递总公司按照单票0.92元/票支付给当事人派件费; 3.当事人对所经营管理的城区快递服务末端网点按照两种标准支付派件费:1.向网点送件,派件费0.4元/件;2.网点自取,派件费0.5元/件; 4.当事人在2023年12月至今除打洛镇支付派件费0.7元/件外,其他9个乡镇网点在2024年9月降派件费前勐阿镇、勐往乡是0.6元/件;勐遮镇、勐混镇、勐满镇、格朗和乡、勐宋乡、布朗山乡、格朗和乡南糯山村委会是0.7元/件;9月后:勐阿镇、勐往乡是0.5元/件,勐遮镇是0.65元/件,勐混镇、勐满镇、格朗和乡、勐宋乡、布朗山乡、格朗和乡南糯山村委会是0.6元/件。 5.2023年12月至今,当事人开设的打洛镇、勐遮镇、勐混镇、勐阿镇、勐满镇、格朗和乡、格朗和乡南糯山村委会、勐往乡、勐宋乡、布朗山乡10个乡镇村快递业务服务网点以“劳务费、跑腿费、运输费”等理由向到网点领取中通快递包裹的取件人收取取件费,收费标准0-3元不等的费用,当事人不但没有予以制止整改,还让乡镇网点自负盈亏经营快递业务,纵容持续收费; 6.2024年1月至2025年7月,当事人共向其开设的打洛镇、勐遮镇、勐混镇、勐阿镇、勐满镇、格朗和乡、格朗和乡南糯山村委会、勐往乡、勐宋乡、布朗山乡10个乡镇村中通快递业务服务网点分配中通快递包裹366,7720件,按照派件票数标准0.7元/件支付中通快递包裹派件费,共计256,7404元;其开设的上述10个快递服务末端网点以“劳务费、跑腿费、运输费”等理由向到网点领取中通快递包裹的消费者收取取件费,按照其自述取件费标准(0-3元/件),上述10个快递服务末端网点最高可收取366,7720件*3元=1100,3160元的取件费。 上述10个快递服务末端网点实际向消费者收取的中通快递包裹取件费应在256,7404元(当事人支付的0.7元/件派件票数费)和1100,3160元(上述10个快递服务末端网点按照3元/件的标准对其派送的所有中通快递包裹票数进行收费的金额)之间。 因乡镇网点场内存在现金、扫码等不同方式的取件费收取情况,取件费收取标准0-3元不等,且各网点还经营其它业务,未建立收款明细,无法准确计算已收取取件费金额,加之收费价格对不同人群也存在少收和不收的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警告; 2.罚款:50000(大写:伍万元整)。
50000.00元
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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