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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仁福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108391953XX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罗坳镇大桥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5﹞753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7月25日,执法人员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领取了编号为GC0225-060110148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受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5年6月24日对于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迎宾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06-23,规格型号:18L/桶)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计量单位:CFU/250ml,标准指标:n=5,c=0,m=0 实测值:未检出;未检出;未检出;未检出;200)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7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中,仓库内存放的迎宾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30日,生产包装车间处存放有涉案批次迎宾泉(包装饮用水)产品留样1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化验室检查发现,化验室恒温箱内空置无物、洁净台内已生锈,化验室未有正常开展出厂检验痕迹。执法人员现场依法予以拍照取证。 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于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发货单》《情况说明》等材料复印件,未能提供涉案批次迎宾泉(包装饮用水)出厂检验记录。调查询问时,当事人陈述《于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发货单》中的日期2025年6月23日的“迎宾泉”累计数为涉案批次迎宾泉(包装饮用水)对外销售数(不含监督抽检和留样)),并对未按规定对生产的桶装饮用水开展出厂检验的事实予以了确认。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赣市市监责改〔2025〕243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批次迎宾泉(包装饮用水),对已销售的涉案批次迎宾泉(包装饮用水)进行召回,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将整改召回情况书面报本局。2025年8月11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当事人共计生产涉案批次迎宾泉(包装饮用水)78桶,其中留样1桶,监督抽检7桶,监督抽样价格为25元/桶(含桶价格)、剩余70桶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3元/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批次迎宾泉(包装饮用水)货值金额计388元,违法所得计3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生产经营范围;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验单(非食用农产品)》,证明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迎宾泉(包装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的事实; 3.《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C0225-060110148)《送达回证》《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5.《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及当事人为开展出厂检验的事实; 6.《询问笔录》《于都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发货单》《情况说明》、微信截屏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批次迎宾泉(包装饮用水)的数量、价格的事实; 7.《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原始记录》《矿泉水生产日报表》,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展出厂检验和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查询打印件,证明当事人此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事实。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85元; 3.罚款50000元。 罚没款合计:50385元。
5000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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