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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武林镇赵振国杂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振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821MAA7WH7N5B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平南县武林镇罗云村轻纺城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5〕536号
经查,本案当事人的经营者赵振国于2023年1月11日在平南县武林镇罗云村轻纺城内开设平南县武林镇赵振国杂货店,从事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及日用百货销售活动。从2025年8月中旬起,当事人在没有办理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当事人从武林镇上的烟摊购进红芙蓉王(硬)卷烟等5个品种的烟草制品,摆放在该店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截至2025年9月24日,当事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情况如下:1、以22.00元/包的价格购进了10包芙蓉王(硬)卷烟,进货款220.00元,以25.00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了4包,获得销货款100.00元,获得利润12.00元,余下6包按进货价计算价值132.00元的烟草制品尚未售出。2、以17.50元/包的价格购进了10包黄金叶(乐途硬)卷烟,进货款175.00元,以20.00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了1包,获得销货款20.00元,获得利润2.50元,余下9包按进货价计算价值157.50元的烟草制品尚未售出。3、以13.00元/包的价格购进了10包白沙(硬精品三代)卷烟,进货款130.00元,以15.00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了7包,获得销货款105.00元,获得利润14.00元,余下3包按进货价计算价值39元的烟草制品尚未售出。4、以12.00元/包的价格购进了10包真龙(硬凌云)卷烟,进货款120.00元,以15.00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了5包,获得销货款75.00元,获得利润15.00元,余下5包按进货价计算价值60.00元的烟草制品尚未售出。5、以20.00元/包的价格购进了10包84软盒玉溪卷烟,进货款200.00元,以23.00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了9包,获得销货款207.00元,获得利润27.00元,余下1包按进货价计算价值20.00元的烟草制品尚未售出。至案发时止,共购进了5个品种共计50包烟草制品,货值合计845.00元,已零售了上述烟草制品26包,共获销货款507.00元,获利70.50元,剩余24包货值408.50元的烟草制品还没有零售出去还存放在该杂货店里。 另查明:2023年8月4日,我局已对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了《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处罚〔2023〕21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并对其处以罚没款1072.50元。2024年4月10日,我局已对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了《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处罚〔2024〕11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并对其处以罚没款1717.1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制作的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4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3张及举报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案件来源; 2、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执法证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举报人的身份; 3、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赵振国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及询问照片3张,烟草制品进销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至案发时止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及当事人非法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开始时间、营业及获利情况。 4、当事人的经营者赵振国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5、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至2025年9月24日止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6、《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处罚〔2023〕216号)及其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2023年8月4日因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7、《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市监处罚〔2024〕115号)及其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2024年4月10日因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有提供人签名及加摁手印确认。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50元,上缴国库; 二、处以违法经营总额915.50元的28%的罚款人民币256.34元,上缴国库。 以上一、二项罚没款合计326.84元,上缴国库。
256.34元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2
平市监处罚〔2024〕374号
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我局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改正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500.00元,上缴国库。
2500.00元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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