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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吟食问道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浩海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MA39AAHU6L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山二路889号六号车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食生处罚﹝2024﹞7号
一、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 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 1.当事人设置的女一更、男一更、女二更、男二更更衣室、更衣柜内,私人物品与工作服混放,未区分,工作鞋与员工个人鞋未区分放置,干手设施、手消毒设置不能正常使用;2.容洗间存放有洁洗用拖把和抹布,且地面有破损、积水;3.原料仓库、成品仓库中混放有南昌顺顺利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采购配送的品种:如腐竹、萝卜干、辣椒酱等;4.现场抽查正在发货的秘制拌粉油(标识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8日),企业不能提供生产投料记录及出厂检验报告;5.配料间未见电子台秤、电子天平,内存在内包装未封口的肉泥料(复合调味粉)、味精等物料混放;6.调配灭菌间有员工正在制做饭菜,内有高压锅、碗筷、水杯、调味品等生活用品;7.企业内包车间2存放的小磨芝麻油(标示名称:东湖区小李麻油店,地址:南昌市东湖区建德观170号)标签未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 二、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 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1.当事人申报设置的食品添加剂库已改为财务室;2.内包车间2存放有芝麻油、大豆油、海鲜酱油、生抽酱油等原料,员工在内包车间直接调配包装,与企业提供的即食复合调味汁生产工艺流程不符;3.企业2023年6月12日增加生产许可项目方便食品(其他方便食品 主食类:方便米粉、方便米线),现场检查时正在外包车间2生产周真真南昌拌粉,该生产场所与所申报许可变更的场所位置布局不符,现有成品库、原料库、内包材库与原申报位置布局不符。 三、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当事人未按要求公示食品安全员信息,无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记录。 四、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当事人于2022年9月19日与南昌绿芝蓝贸易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签订芝麻油购销合同,从南昌绿芝蓝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芝麻油,产品为纯小磨麻油(商标:丹金岭,生产者:易县丹记芝麻油制造有限公司,有2种规格,桶装30斤/桶,瓶装500ml/瓶),其中桶装芝麻油采购单价21.5元/斤(30斤/件)全部用于企业生产秘制拌粉油料包,瓶装芝麻油采购单价20.6元/瓶(500ml/瓶),全部用于销售给周真真拌粉(面)加盟店使用,销售结算价格32.23元/瓶。 2023年12月,南昌绿芝蓝贸易有限公司又提供了东湖区小李麻油店生产的小磨麻油(标示名称:东湖区小李麻油店,地址:南昌市东湖区建德观170号)给当事人试用,经过企业生产秘制拌粉油料包和周珍珍南昌拌粉(面)店铺使用比较,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8日、2023年12月26日分2次从南昌绿芝蓝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东湖区小李麻油店生产的桶装小磨麻油81件(30斤/件)计2430斤,货值金额52245元,瓶装小磨麻油41件(12瓶/件,500ml/瓶)计492瓶,货值金额10135.2元,货值金额总计62380.2元。 1.2023年12月18日、2023年12月26日当事人分2次从南昌绿芝蓝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瓶装小磨麻油41件共计492瓶(标示名称:东湖区小李麻油店,地址:南昌市东湖区建德观170号、生产日期:2023/12/5、12瓶/件,500ml/瓶),采购单价20.6元/瓶,货值金额共计10135.2元,计划销售给周真真拌粉(面)加盟店使用,该批次小磨麻油标签未标示生产许可信息,至案发时止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2.2023年12月18日当事人从南昌绿芝蓝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桶装小磨麻油41件共计1230斤(标示名称:东湖区小李麻油店,地址:南昌市东湖区建德观170号、生产日期:2023/12/16,规格:30斤/件);2023年12月26日当事人从南昌绿芝蓝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桶装小磨麻油40件共计1200斤(标示名称:东湖区小李麻油店,地址:南昌市东湖区建德观170号、生产日期:2023/12/25,规格:30斤/件),采购单价21.5元/斤,合计2430斤,货值金额共计52245元,全部作为生产原料用于企业生产秘制拌粉油料包,该小磨麻油标签未标示生产许可信息,至案发时止已使用该桶装小磨芝麻油22件(30斤/件,生产日期:2023/12/16)计660斤,生产香辣调味汁2180包(450克/包),因工艺问题全部做销毁处理。 2024年1月4日,南昌绿芝蓝贸易有限公司从江西吟食问道食品有限公司召回了东湖区小李麻油店生产的瓶装小磨麻油41件(12瓶/件,500ml/瓶)计492瓶、桶装小磨麻油59件(30斤/件)计1770斤,全部退回东湖区小李麻油店。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构成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的行为, 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构成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货值金额62380.2元1倍罚款62380.2元。 综上合并作出以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62380.2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2380.2元,上缴国库。
62380.2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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