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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培城村阳光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新权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2343382485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黄冈市红安县杏花乡培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大路边小区北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5〕161号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属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以及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低于最低倍数;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进药品违法情形,减轻处罚的裁量基准为“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0.8万元。
8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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