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龙啸车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京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3MABX5W4C52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街道人民大道186号1层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玉市监处罚〔2025〕371号
经查,玉山县龙啸车业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自行车是从爱玛总部购进的,当事人共购进10辆,每辆购进价为1080元,销售价为每辆1190元,货值金额为11900元。至检查时,已销售1辆,总计违法所得为110元。为了满足大众需求,商家自行对购进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剩余9辆当事人已拆除整改完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2、罚款14890元
总计罚没款15000元,上缴国库。
14890.00元
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2
饶玉市监质监处罚〔2024〕796号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构成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元
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