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向日葵土特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23MA17WDJD2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山市长白县八道沟镇南川村村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白市监处罚〔2023〕6号
经查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向日葵土特产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试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罚款。
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推行“五段式”行政执法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指出,为在监管执法中更加主动、更加精确地发挥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纠错容错机制,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建议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向日葵土特产店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3元。
2.没收违法经营的益母膏19瓶。
5000.00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