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谢惠清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惠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22MA5QJ54N07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陆川县米场镇旺同村十二队恒河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陆市监处罚〔2025〕345号
2025年6月20日,当事人从米场镇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购进的烟草制品:84mm真龙(起源)0.2条,购进价格为212元/条,零售价格为250元/条;97mm真龙(凌云)0.1条,购进价格为121.9元/条,零售价格为150元/条;84mm真龙(祥云)0.3条,购进价格为114.48元/条,零售价格为140元/条;84mm真龙(轩云)0.5条,购进价格为143.1元/条,零售价格为160元/条;84mm玉溪(软)0.4条,购进价格为201.4元/条,零售价格为230元/条;84mm芙蓉王(硬)0.2条,购进价格为218.36元/条,零售价格为250元/条;84mm红河(软99)0.3条,购进价格为114.48元/条,零售价格为140元/条;共计7个品种2条卷烟,总价值371元。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陆川县米场镇旺同村十二队恒河铺处将上述烟草制品按品种的零售价进行销售。据当事人供述,自2025年6月20日起购进烟草制品之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案发止已售出了:84mm真龙(起源)0.1条,销售额是25元,扣除进货成本21.2元,获利3.8元;97mm真龙(凌云)0条;84mm真龙(祥云)0.1条,销售额是14元,扣除进货成本11.45元,获利2.56元;84mm真龙(轩云)0条;84mm玉溪(软)0条;84mm芙蓉王(硬)0.1条,销售额是25元,扣除进货成本21.84元,获利3.16元;84mm红河(软99)0.2条,销售额是28元,扣除进货成本22.9元,获利5.1元;已售出卷烟总金额92元,扣除购烟成本77.38元后,当事人销售卷烟共获利14.62元。2025年6月20日,当事人从米场镇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购进的烟草制品:84mm真龙(起源)0.2条,购进价格为212元/条,零售价格为250元/条;97mm真龙(凌云)0.1条,购进价格为121.9元/条,零售价格为150元/条;84mm真龙(祥云)0.3条,购进价格为114.48元/条,零售价格为140元/条;84mm真龙(轩云)0.5条,购进价格为143.1元/条,零售价格为160元/条;84mm玉溪(软)0.4条,购进价格为201.4元/条,零售价格为230元/条;84mm芙蓉王(硬)0.2条,购进价格为218.36元/条,零售价格为250元/条;84mm红河(软99)0.3条,购进价格为114.48元/条,零售价格为140元/条;共计7个品种2条卷烟,总价值371元。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陆川县米场镇旺同村十二队恒河铺处将上述烟草制品按品种的零售价进行销售。据当事人供述,自2025年6月20日起购进烟草制品之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案发止已售出了:84mm真龙(起源)0.1条,销售额是25元,扣除进货成本21.2元,获利3.8元;97mm真龙(凌云)0条;84mm真龙(祥云)0.1条,销售额是14元,扣除进货成本11.45元,获利2.56元;84mm真龙(轩云)0条;84mm玉溪(软)0条;84mm芙蓉王(硬)0.1条,销售额是25元,扣除进货成本21.84元,获利3.16元;84mm红河(软99)0.2条,销售额是28元,扣除进货成本22.9元,获利5.1元;已售出卷烟总金额92元,扣除购烟成本77.38元后,当事人销售卷烟共获利14.62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14.62元。
2.处以罚款85.38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元整。
85.38元
广西玉林市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2
陆市监处罚〔2023〕189号
1.2023年7月1日起至案发日,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广西陆川县米场镇旺同村十二队恒河铺处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据当事人供述,其小卖店销售的卷烟是于2023年6月10日从米场镇的烟草零售店购进的。共计17个品种25条卷烟,违法经营总额5360元。
2.当事人自2023年7月1日起至案发日止共售出了6.3条卷烟,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计算,已售出卷烟总金额1298元,扣除购烟成本1100.37元后,当事人销售卷烟共获利197.63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一百四十五、《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197.63元。
2.处以罚款1302.37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500元整。
1302.37元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9-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