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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知林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陶方标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62921175L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魏武路与九顶山路交叉口北200米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19
(2022)皖0121民初23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知林木业有限公司
胡**,上海锦特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长丰县人民法院
2
2021-06-11
(2021)皖0102民初72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知林木业有限公司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30
2019-12-17
(2019)皖1525民初2604号
安徽知林木业有限公司、安徽鑫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7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7-08-30
2017-02-06
(2017)皖0102执141号
安徽知林木业有限公司、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79430.00元
执行案件
3
2017-02-06
2017-02-06
(2017)皖0102执1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知林木业有限公司与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379430.00元
执行案件
4
2014-08-27
2014-08-27
(2014)瑶民二初字第014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知林木业有限公司与安徽达冠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新市监处罚﹝2026﹞14号
2026年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一台设备名称为:微型有机热载体锅炉控制箱处于通电使用状态,该设备铭牌显示:产品编号2022F22,额定热功率:0.096MW,电子控制箱上屏幕显示:当前压力为0.35MPa,设定压力为0.15MPa,上述设备上方连接了2路管道,管道上标有公称直径为DN50,管道内介质为导热油,管道的主要作用是输送导热油进入热压机以传输热量,导热油在管道内循环使用,循环的动力是由上述设备提供,截止案发时至,上述压力管道未进行检验检测。 另查,上述压力管道为当事人所有,管道于2023年安装,后一直使用至今。《特种设备目录》所称的代码为8000的压力管道定义为:“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参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第三条第(三)项: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注1:公称直径即公称通径、公称尺寸、代号一般用DN表示。依据该规程第六章 定期检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1次(也可称为年度检验)”。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1.18:闪点的定义:“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汽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而当事人导热油闪点(闭口)为:不低于100℃,由此可认定当事人使用的导热油为可燃液体,且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询问时已承认其使用的导热油为可燃液体。综合上述,当事人使用的压力管道应当被认定为《特种设备目录》里规定的特种设备,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未进行定期检验。 又查,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进行停业停产,于在2026年1月15日整改完毕,并向本局递交了整改报告。
1;罚款壹万元。
10000.00元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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