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瑞濠立创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4MAD62EE124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瑞濠街道还房小区1-2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正市监处罚〔2026〕27号
2026年1月22日,我局接正安县瑞濠街道整治滥办酒席专班通知称:正安县瑞濠立创餐饮有限公司(瑞濠饭店)在承接不合规宴席,我局在制止滥办酒席过程中依法对正安县瑞濠立创餐饮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附相关材料于2026年1月22日报局领导经批准立案,指定执法人员韦运波、吴文凤办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餐饮服务。2026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大厅内有雪花啤酒,500ml/瓶,生产批号202502050702,数量10瓶,生产日期20250205,保质期240天,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系当事人于2025年7月31日在正安县何锋副食经营部购进,购进总数288瓶,购进价格2.5元/瓶,销售价格3元/瓶,购进后在保质期内售出278瓶,剩余10瓶超过保质期后被我局查获。其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0元。据当事人管理人员陈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1月22日,我局接到瑞濠街道整治滥办酒席专班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张,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2026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制作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和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第(五)项“(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第(三)项“(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的;”,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经办案人员讨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详见《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场所、设施)清单》([2026]第6号);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3000.00元
遵义市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