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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安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向福禄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5MA38D4NG9G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屏山创业园赣粤国际汽车城24#25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处罚﹝2025﹞109号
经查明,执法人员在2025年9月28日的现场检查中现场随机抽查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现场查看了检验报告对应的人工检验视频,发现了当事人的检验检测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检验检测规程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行为。具体行为表现:一是编号:250924360001N069****的检验报告对应的人工检验检测视频在底盘部件检验环节,其操作员(即引车员)配合参与检验时长未达40秒。二是编号250810360001N013****的检验报告对应的检验检测视频,在底盘部件检验检测中仅见一名工作人员(地沟里)在检查底盘,未见操作人员配合参与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之 5.1.4要求的工位最少检验时间40秒的规定,以及5.2要求的底盘部件检查中检验方法“车辆停放在地沟上方指定位置,使用专用手锤等工具检查,并有操作人员配合”的规定。并且两份检验报告的数据、结果无法复核。
1.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2.处以罚款3万元。
30000.00元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2
赣石环罚﹝2024﹞8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23年9月7日检测的赣B6528学车辆,该车辆出厂日期为2018年7月20日,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7.3.1“对配置有OBD系统的在用汽车,在完成外观检验后应进行OBD检查的规定及8.2.4“对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车辆,如果OBD检验不合格,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进行OBD检测,直接出具合格检测报告。2、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D.3.1“同一车辆或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的规定开展机动车检测。2024年4月19日通过加载减速法对渝F0R606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2024年9月20日擅自更改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对该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2023年7月17日通过加载减速法对赣BV5033车辆开展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2024年6月27日擅自更改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对该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3、2024年7月8日检测赣B36707车辆、2024年7月3日检测赣B37626车辆、2024年6月17日检测赣B36975车辆时,均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A.4.5“检测过程中应重复进行三次自由加速过程,烟度计应记录每次自由加速过程最大值,应将上述三次自由加速烟度最大值的算数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的规定进行三次自由加速。
石城县安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细化规定,以及《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通知》(赣市环法字[2024]1号)第六条的规定,对其罚款10万元
100000.00元
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
2024-12-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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