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顺锋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5314748126D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颐高外滩国际一期15-D108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5
(2026)赣0735民初209号
侵权责任纠纷
石城县人民法院
2
2026-05-26
(2026)赣0735民初853号
追偿权纠纷
石城县人民法院
3
2026-04-28
(2026)赣0735民初209号
侵权责任纠纷
石城县人民法院
4
2026-04-08
(2026)赣0735民初209号
侵权责任纠纷
石城县人民法院
5
2025-12-04
(2025)赣0735民初2201号
合同纠纷
刘**
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
石城县人民法院
6
2025-11-06
(2025)赣0735民初2201号
合同纠纷
刘**
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
石城县人民法院
7
2024-12-03
(2024)赣1028民初1003号
不当得利纠纷
刘**
胡**,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
抚州市资溪县人民法院
8
2024-11-11
(2024)赣07民终4937号
合同纠纷
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
赖**,刘**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05-21
(2024)赣0735民初882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石城县华茂建材有限公司
江西万佳建筑有限公司,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
石城县人民法院
10
2024-04-18
(2024)赣07民终15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石城县华茂建材有限公司,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
胡**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29
2022-10-21
(2022)赣0735民初1327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温**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6-25
2023-05-04
(2023)赣0735民初559号
物权纠纷
刘**、何**与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赣州颐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11-17
2021-12-27
(2021)赣0735民初1873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邹*、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11-17
2021-08-24
(2021)赣0735民初151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王*、黄**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11-10
2022-06-27
(2021)赣0735民初230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许**、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7-21
2021-12-17
(2021)赣0735民初177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林*、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2-07-21
2021-12-17
(2021)赣0735民初1775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赖**、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2-07-21
2021-09-10
(2021)赣0735民初1775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赖**、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7-21
2021-09-10
(2021)赣0735民初177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林*、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12-27
2018-12-12
(2018)赣0735民初1815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与孔**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处罚﹝2026﹞6号
现查明,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注册成立,住所是石城县琴江镇颐高外滩国际一期15-D108,于2015年开发建设“颐高·外滩国际”项目,共有住宅楼9栋12个单元,住宅户数638户,楼栋号分别为:16#、17#、18#、19#、20#、21#、22#、23#、24#,其中16#、17#、24#各为两个单元。根据2017年4月28日第三次县城建委会审定的《颐高外滩国际二期设计优化方案》审定的方案及施工图,前述9栋楼的标准层,在电梯厅以外、客厅以外仅有拉梁(业主反映的架空层),该处水平方向无楼板,竖直方向无外墙墙体,不能进行改造利用。除16#2单元外,其余11个单元均设计并建设有拉梁,共计570余户。 2016年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将“颐高·外滩国际”项目的住宅、公寓、写字楼、商业、车位、车库、杂间委托给江西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并签定《颐高·外滩国际项目销售代理合同》(以下简称“《销售代理合同》”),合同期限至2018年8月31日止。 当事人的项目“颐高·外滩国际”住宅、公寓、写字楼、商业、车位、车库、杂间在销售期间,通过散发宣传单(册)、制作展板、互联网宣传、口头宣传、模糊宣传等方式宣传:“灵动创变空间 买3房,得4房,极致赠送超高得房率”;“18亩中央园林 10大领创优势 灵动创变空间 创意户型11㎡的赠送空间,无论是3房还是4房间,始终让你的家多一房”等;户型宣传单(册)还单独将承诺可以浇筑改建成房间使用的部位用虚线斜拉出来突出标示为一个房间结构,22#楼和23#楼户型宣传单还标示了该结构面积为11.25㎡;通过置业顾问利用商品房户型模型和样板房现场向购房者宣传介绍,并明示靠电梯旁边的10多个平方米架空层等业主入住之后可以自行浇筑或者统一由物业浇筑改建成房间使用。 2025年5月至2025年7月,我局收到6份信访件,涉及人数48人,共同反映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时宣传可将在电梯厅以外、客厅以外仅有拉梁的部分空间(业主反映的架空层)可改造成房间使用的虚假宣传问题。 当事人商品房销售情况是,大量房源在2021年3月前售出,2021年3月份后仍有13套房销售,其中最后3套房分别是:2023年3月14日销售的18-1-602,2023年8月11日销售的17-2-2702,2023年9月5日销售的24-2-1601。当事人颐高外滩国际项目截止2025年12月2日仍有24-1-2802一套商品房可售及商铺、公寓在售。 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从2017年商品房开始销售时开始,至2023年9月份仍有业主受其虚假宣传误导购房后准备改建架空层。当事人通过搜狐网的宣传至2025年9月24日仍未停止,通过“颐高外滩国际”微信公众号的宣传,据业主陈述至2025年6月初才停止。期间当事人未采取相应措施消除虚假宣传行为所造成影响。2025年10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颐高外滩国际”微信公众号的后台账号和密码,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提供,且表示因人员变动无法提供,因为该微信公众号是企业公众号,以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该理由不成立,视为拒绝提供。 因2025年8月19日对张伯林进行询问调查时,张柏林反映其并不了解当事人销售商品房时的太多情况,本局于2025年8月20日向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石市监询通〔2025〕0820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前来配合调查,如委托其他人员应委托了解商品房销售宣传情况的人前来配合调查。至该案调查终结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了解相关情况的人未前来配合调查。 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造成的受害群体广,申诉书上签字人数就达一百三十余人;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经营额巨大,仅依据向当事人调取的(金额681031元)及信访的业主提供的(金额769890元)共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违法经营额就有1450921元;当事人虚假宣传持续的时间长,自2017年至2025年。 《销售代理合同》显示,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和江西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策划销售代理服务期从合同签定之日起至2018年08月31日止(2年)。根据合同约定,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在策划销售代理服务期间对江西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的广告宣传计划和媒体组合方案有最后决定权,并承担项目销售推广工作产生的各种费用;指定专人配合江西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策划和销售工作,对江西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根据市场动态变化而提出的整体营销策略等须经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双方会签后方可实施。江西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责承担执行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批准同意的销售推广计划和广告宣传计划并监督广告宣传质量。因此,针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其责任主体为江西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不予采信,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对于江西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在代理销售期间实施的营销行为是知情并认可同意的,且在合同终止后即2018年8月31日后,虚假宣传的行为依然存在。退一步说,即使虚假宣传行为为江西黑马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具体实施,但鉴于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房地产销售习惯,上述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及合同终止后的虚假宣传依然存在的事实,江西颐天置业有限公司均应对上述虚假宣传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信访件6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引发群访群诉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以及张伯林有权代表当事人前来配合调查。 3、销售代理合同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张伯林的询问笔录2份;对业主的询问笔录19份、业主提供的证据材料29张、业主提供维权申诉书1份;对置业顾问的询问笔录1份;对石城县东城社区书记温小晓的询问笔录1份;石城县温泉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石城“颐高·外滩国际”项目业主信息表》1份;业主提供的录音1份(附光盘);颐高外滩国际在搜狐网宣传商品房的证据提取单一份(附光盘);采集证据材料单6份;县住建局提供房地产信息平台查询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事实以及引起申诉的人数达一百三十余。 4、向当事人调取的、及业主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各1份;向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向县城管局调取的限拆通知书。证明当事人两套商品房的违法经营额1450921元,当事人未积极配合调查及造成危害后果。 5、石城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对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复意见》一份、《关于匿名信访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一份,证明颐高住宅小区各栋标准层平面图以及架空层不能改造利用的事实。
处以罚款人民币一百一十二万元整。
1120000.00元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