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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荆诚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明华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DR63LA1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中山街道北京中路中央大道A区161-162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15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2日开始在沙市区北京中路中央大道A区161-162号经营,主要经营炒饭、米粉。当事人涉案过期食品原料散装油渣共计1袋,已开封使用,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5日,保质期90天,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涉案食品原料是当事人2025年11月26日在淘宝网虹运食铺购进,当事人涉案食品原料主要使用在猪油渣蛋炒饭中,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获取当事人具体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处罚款5000元; 2.没收散装油渣1袋。
5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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