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鹤岗市工农区老灶台熟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解颖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403MACDEUQL6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28委华厦路金广大厦地下层生鲜区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工农市监处罚〔2026〕24号
经查,当事人鹤岗市工农区老灶台熟食店于 2023 年 3 月 26 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位于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28 委华厦路金广大厦地下层生鲜区 1-2 号,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一)经营无标签散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2026年4月10日,当事人购进散装香油16瓶,采购成本合计145元;购进散装花生酱7斤,采购成本合计56元;2026年4月11日,购进散装芝麻酱8斤,采购成本合计140元。2026年4月15日,当事人在店内以散装芝麻酱和花生酱为原料,在生产调配5斤二八酱后,将剩余的散装芝麻酱、花生酱自行分装至玻璃罐对外销售,具体分装及销售情况如下: 芝麻酱:分装为8罐(规格0.5斤/罐),售价10元/罐,全部未售出; 花生酱:分装为12罐(规格0.5斤/罐),售价7元/罐,全部未售出; 二八酱:分装为10罐(规格0.5斤/罐),售价9元/罐,全部未售出。 散装香油:16瓶,售价10.9元/瓶,至案发售出2瓶,剩余14瓶待售; 上述分装后的芝麻酱、花生酱、二八酱以及散装香油均未粘贴标签标识,未标注生产厂家、地址、保质期、配料等法定内容。调查期间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对已售出的 2 瓶无标签香油实施召回。 (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所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仅为食品销售,未包含食品生产项目,也未单独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2026年4月15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经营场所内的不锈钢盆、不锈钢勺等工具,以购进的散装芝麻酱、花生酱为原料,按照“20%花生酱+80%芝麻酱”的比例自行调配加工生产二八酱,共加工生产5斤,分装为10罐(0.5斤/罐),摆放在店内销售。 在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14瓶香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对8瓶芝麻酱、12瓶花生酱、10瓶二八酱以及制作二八酱的的加工工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调查期间,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以及查验进货记录与实际库存,除香油售出2瓶,其他食品均未售出,数量对应一致,因此没有违法所得。 综上,涉案食品综合成本 206 元(香油不计入生产原料成本),货值金额总计 254 元,产品全部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调查期间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生产行为,主动整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与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二八酱10罐(规格0.5斤/罐); 3、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工具:不锈钢盆1个、不锈钢勺1个; 4、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原料:芝麻酱8罐(规格0.5斤/罐)、花生酱12罐(规格0.5斤/罐); 5、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2000.00元
-
2026-06-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