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冬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9X5PB5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漕河镇建材城9栋12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423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3月31日取得《营业执照》,在蕲春县漕河镇建材城9栋129号从事经营活动,主要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化工产品、五金产品、劳动保护用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等。
当事人陈述“翼虎”角向磨光机系当事人从佳捷士公司进货时赠送的赠品,以160元/部的价格对外销售。“麦特宝”角向磨光机系当事人的债务人以40元/部的价格向当事人抵消债务,共4部,售价150元/部。至案发日止,以上产品均未对外销售。执法人员经核查发现案涉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售价与当事人陈述的价格相一致,故本局对当事人陈述的销售价格予以采信。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查证案涉产品的销售情况。本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本局对当事人陈述的案涉产品未销售的情况予以采信。故上述案涉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60元,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2日对当事人店再次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依旧未履行进货查验、建立台账、索证索票等责任,也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执法人员二次对当事人下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截至调查终结日止,当事人按规定建立了进销货台账及保存供货商相关资质,但仍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未经认证的角向磨光机的违法行为处以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即罚款38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6380元的行政处罚。
638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