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斌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200694538955F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无锡市锡沪路360号2225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04
(2022)苏0213民初2294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万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万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
2022-06-17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3
2022-05-16
(2022)苏0213民初2294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万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万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4
2022-04-29
(2022)苏0213民初22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万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万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5
2020-11-25
(2020)苏0282破23号
申请破产清算
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宜兴市红宝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6
2020-11-25
(2020)苏0282破22号
申请破产清算
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宜兴市红宝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4-30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万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万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
2015-03-12
(2014)崇广商初字第0029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胡**
裁判文书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3
2015-03-12
(2014)崇广商初字第0030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胡**
裁判文书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4
2014-10-0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江苏浩瀚汽车标准有限公司,林*,林**,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5
2014-10-0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胡**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6
2014-10-0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标准有限公司,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苏]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06
2022-03-09
(2022)苏0213民初2294号
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福建省万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5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1-30
2020-09-04
(2020)苏0282破申19号
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宜兴市红宝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3
2021-01-04
2020-09-04
(2020)苏0282破申20号
其他民事
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与宜兴市红宝纺织有限公司破产裁定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4
2015-02-16
2015-02-16
(2014)崇广商初字第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与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10372128.34元
民事案件
5
2015-02-16
2015-02-16
(2014)崇广商初字第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浩瀚汽车标准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501185.79元
民事案件
6
2015-02-10
2015-01-27
(2014)盱委执字第00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5-01-15
2015-01-15
(2014)宜商初字第1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与宜兴市红宝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红宝纺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49119.61元
民事案件
8
2014-09-25
2014-09-25
(2014)锡执复字第00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税稽罚﹝2025﹞139号
你单位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11月签订的6份房租合同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租金共计283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283.30元处少缴的税款一倍罚款,计283.30元。
283.30元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