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永星香蕉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文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4MA4BRUU98B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通山县通羊镇南门社区城门小区(胜利街河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6号
现查明:当事人今年国庆节后在从崇阳回通山的路上,看到原来一供货商在路边卖香蕉,以17元/件的价格购进100件香蕉,合计1700元。据当事人金文龙陈述其批发部的香蕉主要以批发与零售的方式销售,因香蕉是易耗品,批发给水果店还有售后服务,当天没卖完的次日都会退回给我(或减价给水果店促销),退回的香蕉我也是低价销售,损坏严重没卖完的就直接处理(丢掉),故没有建立销售台账。因涉案香蕉一部分批发给水果店销售,一部分自己零售,部分减价处理,还有损坏严重没卖完的就直接处理(丢掉),且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计算当事人的其它违法所得,故根据舒克雄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购进凭证(微信订单截图),认定2025年10月27日,当事人批发给通山果味鲜水果店的一件涉案香蕉的收入30元,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供货商经营资质和进货凭证等资料。根据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号为F25CTXL40169《检验报告》,得知涉案香蕉检验项目中“噻虫嗪”实测值为0.030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即上述涉案食品香蕉为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经营资质和进货凭证等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30元;
三、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5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