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郧西县湖北口乡永发熟食城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永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2MA48XLG78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郧西县湖北口集镇2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西市监处罚〔2026〕112号
现已查明:1.双汇牌蒜味肠,净含量350克/袋,生产商:宜昌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宜昌市东山开发区港窑路51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205100010,产品标准号:SB/T-10279,保质期:90天,生产日期:20260205,保质期至20260505。系当事人2026年4月1日从郧西县关防乡一天门批发部购进,购进20袋,进价8.5元/袋,销售价9元/袋,库存3袋,货值金额180元; 2.同时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设置不合格区、退货区等警示标识,且与保质期内的食品混合存放; 3.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未再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 4.当事人属于小餐饮服务者,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要求。...[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双汇牌蒜味肠3袋);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郧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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