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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启锦电动车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斌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03MAE6E46B3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河口大道9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5〕350号
经查,当事人是2024年12月16日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地址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河口大道94号。2025年8月14日,当事人从江苏台铃销售有限公司购进5种型号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58台,8月15日收到货后,对其中2种型号13台加装保险杠防撞梁并改装鞍座(TDT7S011Z型号3台,TDT7S005Z型号10台),对其余3种型号45台改装鞍座(TDT7S003Z型号5台,TDT7S110Z型号24台,TDT7S092Z型号16台),并于当日租赁韦源口镇棠梨湖商业街广场进行展销,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已销售0台。 当事人加装保险杠防撞梁,致使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无法安装脚踏,不具备脚踏骑行能力,且外形不符合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参数图,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1.4项“脚踏骑行能力”的要求。当事人改装TDT7S011Z型号3台鞍座长度达620mm,TDT7S005Z型号10台鞍座长度达600mm,TDT7S003Z型号5台鞍座长度达620mm,TDT7S110Z型号24台鞍座长度达580mm,TDT7S092Z型号16台鞍座长度达600mm,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第6.1.5 c)项“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 当事人购进以上58台电动自行车时不含电池,仅有车架,购进后厂家开具销售单,因当事人暂未付款,未开税票。购进价分别为:TDT7S011Z型号920元/台,TDT7S005Z型号890元/台,TDT7S003Z型号900元/台,TDT7S110Z型号800元/台,TDT7S092Z型号930元/台,购进总价50240元。当事人称自行购买配件进行改装(保险杠防撞梁50元/个,加长鞍座40元/个),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预售价分别为:TDT7S011Z型号1190元/台,TDT7S005Z型号1140元/台,TDT7S003Z型号1150元/台,TDT7S110Z型号1050元/台,TDT7S092Z型号1130元/台,预售总价64000元。 经执法人员市场询价了解,以上5种型号电动自行车不含电池的市场预售价格分别为:TDT7S011Z型号900-1250元/台不等,TDT7S005Z型号1040-1160元/台不等,TDT7S003Z型号1100-1250元/台不等,TDT7S110Z型号1000-1120元/台不等,TDT7S092Z型号1100-1190元/台不等。当事人预售价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但基本符合市场价格规律。 综上所述,当事人加装电动自行车保险杠防撞梁和改装鞍座后销售,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58台电动自行车总价50240元,货值总价64000元,暂未销售,未建立台账,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销售单位江苏台铃销售有限公司召回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58台电动自行车,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4000元的行政处罚。
64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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