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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巴南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39028736878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西流沱四村190号附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6-13
2018-05-10
(2018)渝0113民初4218号
合同纠纷
黄**与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巴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巴南市监处罚〔2024〕359号
; ; ;当事人是一家从事天燃气经营服务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19日,经营范围:五金,天然气输送管道,燃气具,流量仪器仪表,建筑材料零售兼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天然气输送管道设计安装及维修等。主要为李家沱、花溪、南泉、鹿角、界石、安澜等片区提供天然气服务,辖区居民用户19万余户,商业和集体1700余户。; ;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立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渝价 [2016]114号)文件规定,阶梯气价执行周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居民家庭采暖用户用气分为采暖期和非采暖期,采暖期为每年1月、2月和12月,非采暖期为每年3月至11月。《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2年非采暖季中心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555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2年采暖季中心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1435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3年非采暖季中心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3〕596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3年采暖季中心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发改价格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3〕1243号)分别对居民天然气一、二、三阶梯最高销售价格进行了规定。; ; 当事人的供气区域为本市主城区,执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份期间,当事人在前一(或多个)阶梯气费计价周期未能成功入户抄表,数月抄表量为0,另外因智能膜式远传表出现信号故障,未能在抄表阶梯气费计价周期内传输回准确数据,上述两个原因导致用气量累积,在抄表后一次性集中把前一(或多个)阶梯气费计价周期的用气量跨周期计入下一阶梯气费计价周期计算阶梯气价,累计用气量基数的错误提高,使用户本应在低阶计价的用气量进入了更高阶梯计价,造成上述用户多缴燃气费用,存在上述情况居民用户40户。鉴于当事人未准确获取这类用户的每个计费周期的实际用气量,故无法计算前一(或多个)阶梯气费计价周期有多少量计入了下一阶梯气费计价周期,所以这类用户的实际应缴金额无法计算,多收取的阶梯气费也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 当事人在执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3年非采暖季中心城区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3〕596号)文件规定;居民天然气一、二、三阶梯最高销售价格分别由现行每立方米2.039元、2.209元、2.559元调整为2.196元、2.366元、2.716元;时。文件规定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但该文件是2023年5月25日下发,当事人2023年4月、5月份燃气费已经按照2.
; ;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四)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和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罚款90万元。
900000.00元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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