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德来 | 注册资本:141849.4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817460348726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古交市屯兰街办木瓜会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7
服务合同纠纷
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盛顺物贸有限公司
古交市人民法院
2
2025-08-28
服务合同纠纷
山西凤霖板业有限公司
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古交市人民法院
3
2025-08-21
服务合同纠纷
山西凤霖板业有限公司
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古交市人民法院
4
2025-08-05
服务合同纠纷
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盛顺物贸有限公司
古交市人民法院
5
2025-05-26
服务合同纠纷
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盛顺物贸有限公司
古交市人民法院
6
2025-05-07
服务合同纠纷
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盛顺物贸有限公司
古交市人民法院
7
2025-02-2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古交市人民法院
8
2022-07-06
(2022)晋民终304号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
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9
2022-06-27
(2022)晋0931民初5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保德华新热电有限公司
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保德县人民法院
10
2022-04-29
(2022)晋0725民初377号
合同纠纷
山西寿阳华新热电有限公司
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寿阳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5-11
(2020)晋01民初137号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
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公益诉讼案件公告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8-23
2018-07-26
(2018)晋0181民初10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古交市固磊商砼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天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12-21
2017-08-27
(2017)晋0106民初531号
劳动争议
邢恩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56735.90元
民事案件
3
2017-11-18
2017-11-10
(2017)晋01民终3900号
劳动争议
山西小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邢恩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11-02
2016-08-20
(2016)晋0181民初768号
古交市祺达运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4-01
2016-11-28
(2016)晋01民辖终320号
合同纠纷
山西兴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古交市监处罚﹝2024﹞112号
通过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询问得知,你单位使用的两台蒸发器、两台冷凝器未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我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你单位在2024年7月12日前完成办理相关特种设备检验及注册登记,2024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再次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该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也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该行为违法。
你单位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柒万贰千元(72000元);你单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处罚款贰拾壹万捌千元(218000元)。综上,两案并罚,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并处罚款贰拾玖万元(290000元)。
290000.00元
古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5
2
古交市监处﹝2023﹞82号
经查通过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询问得知通过2023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询问得知,该公司使用的压力管道2005年8月和9月、2011年3月和6月先后投入使用,共有抽气管道、燃油管道、辅汽管道等65根,未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我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在2023年8月11日前完成办理相关特种设备检验及注册登记,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特种设备手续,该行为违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2.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在限期内办理相关特种设备手续的事实;3,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在限期内办理相关特种设备手续和特种设备使用的事实;4.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以及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罚款39.0万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90000.00元
古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