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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鑫浩杰百货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超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3MA4E983C5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4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3〕96号
当事人所销售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是当事人经朋友介绍于2022年12月3日通过微信从郭某处购进,共计1200瓶,购进价格10元/瓶,共支付货款12000元,由郭某雇佣车辆直接运送至当事人位于江夏区郑店街第一产业园集团武汉江夏物流园的仓库;截至2022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通过“多多买菜”电商平台售出480瓶,销售价格为12.88元/瓶,销售金额共计6182.4元。案发后当事人联系“多多买菜”电商平台设法追回上述480瓶涉嫌侵权白酒,但因该批次白酒已和其他批次同款白酒进入派送阶段,无法进行区分,导致未能予以追回,“多多买菜”电商平台以“违反多多买菜商家服务协议-商品涉嫌售假”为由扣除了该批白酒的销售货款;案发后当事人尝试联系供货方郭某,但因郭某已将其设置为黑名单,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购买时款项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留存有转账记录截图,销售货款扣除留有系统记录,经认定,当事人因销售货款已被扣除已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因此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1200×12.88=15456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720瓶42%vol“牛栏山”中华老字号陈酿白酒500ml; 2.罚款15456元。
15456.00元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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