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胡荣平新零售烟花爆竹专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容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C8YC8C3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花园村7组5号(自主承诺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430号
经查,2023年2月9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6MAC8YC8C3X),在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花园村7组5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门市胡荣平新零售烟花爆竹专营店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摆放有12条“惠侬菊花炮”鞭炮待销售,生产日期2021年12月02日,保质期三年,已于2024年12月02日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过期鞭炮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数年前从惠侬公司购进了一箱“惠侬菊花炮”鞭炮,30条/箱,进货价格为6元/条,销售价格8元/条。2026年3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现场剩余12条,货值金额为96元,销售了18条,销售金额为144元,由于没有销售记录,不清楚卖出的18条鞭炮是在有效期内还是有效期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惠侬菊花炮”鞭炮12条;
2、罚款144元。
144.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