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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佳雯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MA2CH0JH4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科兴路105号1-28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25
(2021)浙0291民初18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徐*
宁波佳雯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农(兽药)罚决字﹝2023﹞第000029号
案件名称:宁波佳雯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农(兽药)罚决字〔2023〕第000029号被处罚当事人:宁波佳雯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谢作缎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2023年2月11日、2月12日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了超过有效期的兽药葡萄糖酸钙注射液。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构成了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宁波市级罚没款代收点或扫《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中二维码缴纳罚(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宁波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26日
一、调查结论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为本案被罚主体适格,同时证明谢作缎为宁波佳雯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负责人。2.身份证复印件3份,分别证明谢作缎、曹蕊、戚峰的身份。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曹蕊作为本案委托代理人的权限。4.现场检查照片(截图)共8页、2023年3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3年4月4日对戚峰、曹蕊分别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葡萄糖酸钙注射液”超过有效期。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涉嫌使用劣兽药。5.其他佐证材料共13页,证明宁波佳雯宠物医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的执业兽医备案、人事关系及人事变动情况。以上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之规定。二、处理意见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农办政函〔2012〕24号)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依法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符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浙农法发〔2021〕17号)(兽药)第13条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3-05-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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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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